7、《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8、《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9、流转价格评估报告;
10、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11、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流转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所有权方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二)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合格后拟定招标、拍卖、挂牌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政府审批,下发批复文件;
(四)县国土局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五)县国土局依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核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批准书》;
(六)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流转,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流转申请审批表;
2、土地所有权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所有权方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会议记录;
4、土地所有权方同意流转意见,是组集体土地的,村委会签署审查意见;
5、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意见;
6、《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8、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通过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流转期限内需要转让,且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原流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力义务随之转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转让申请审批表;
2、流转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4、前次流转合同书;
5、本次流转合同书;
6、所有权方同意转让意见;
7、本次流转价格评估报告。改变原批准用途的,由县政府重新审批,在提交上述七项申请材料外,同时提交重新审批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第五章 流转期限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流转年限为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作价出资(入股)及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一般应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一致,不允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