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出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受让方取得集体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租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期支付土地租赁价款的行为。出租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承租方取得集体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预期收益金折成股份投入建设项目,依照合同获取利息或参与分红的行为。
转让:是指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方为本次流转前的原使用权人。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流转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工业、商业、娱乐业、旅游业等经营性用途以及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流转。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示范文本,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流转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流转双方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二)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合格研究同意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政府审批,下发批复文件;
(四)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县政府的批准文件,核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批准书》,同时收缴有关费用;
(五)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协议流转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请审批表;
2、流转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所有权方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会议记录;
4、土地所有权方同意流转意见,是组集体土地的,村委会签署审查意见;
5、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意见;
6、《流转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