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由县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监督,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期限、可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第六条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严禁县城中心城区内(东至县城东环路;西至东滨河路;北至三里河以北东湍口;南至大桥路南侧500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二章 流转条件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
3、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记录。
5、通过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的,必须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八条 所有权界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有权性质不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监督;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使用权界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使用土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流转方式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由县政府审批。在已批准的流转期限内不改变原批准用途需要转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只适用于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