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野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9〕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新野县成为国土资源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合作研究示范项目示范区以来,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践,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目前,该县基本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有序流转,较好地盘活利用了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缓解了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压力,集体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基本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秩序初步规范。
现将《新野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宛政〔2009〕74号)精神,参考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完善本县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切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构建我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新野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新野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显化集体建设用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或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包括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