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宁科[2009]3号)
各区县科技局,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9〕1号)文件精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开展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样表见附件2);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申报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单独提供,不与企业申报材料合订。
四、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