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时间。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企业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认定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布创新产品名单和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并颁发“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三条 建立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创新产品生产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部门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对在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创新产品证书的,将撤销其创新产品证书,从《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创新产品的资格。
  第十五条 创新产品生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将取消其创新产品称号,并收回创新产品证书。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如发生泄露产品技术秘密、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