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即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首创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2、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3、产品采标证明(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
4、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5、申请单位出具的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单据和经济效益证明;
6、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批文;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出口产品的出口证明;用户使用意见等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