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科通[2009]56号)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开展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自觉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创新产品)是指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要求,技术或工艺路线稳定可靠、产品性能国内领先、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品,列入《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招投标中,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09]50号)规定优先购买。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 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是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