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范围。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继续按“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同时开展对责任的调查处理,市政府委托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派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涉及拖拉机事故及其它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事故,农机局要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及时封存肇事车辆的注册登记、日常管理、保养记录等档案;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安全监管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下设3个工作组,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
1.技术原因调查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安监局派员参加。根据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做出的事故技术鉴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意见,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