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应急处置
5.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5.4 善后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6.5 培训保障
6.6 法律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四川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置我市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良好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信访条例》
《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泸州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发生地的县(区)党委、政府是主要力量,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2)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对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必须准确判明事件性质,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要求,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说服、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坚持紧密配合、积极响应的原则。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相关县(区)应快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积极响应,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4)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根据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在特殊情况下,经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可使用警械。
(5)坚持依法办事、果断处置原则。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严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中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1.5 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妥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要明确任务和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演练,同时要落实人员和各种装备器材,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处置得好。
(2)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及涉事相关部门要广辟信息渠道,密切注视掌握各种可能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动向,及时获取预警性、深层次、内幕性情报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公安局,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报告时间从事件发生起最迟不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瞒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掌握工作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