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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三、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等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部门,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教育、科技、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法制、海关、检验检疫、通信管理、地震、气象、电力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业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四、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的方针,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主动防治污染。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时,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和恢复。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重点,着力推进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清洁生产,最大程度地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要加大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入,负责按照环境评价要求落实治污措施和项目。要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环境事故隐患的监控防治,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切实把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共同部署、共同推进。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环境保护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保护责任制体系,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把环境保护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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