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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政发〔2010〕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云发〔200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在全省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岗位上,实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原则,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要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要采取措施对国家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加以保护,严禁破坏。要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生态破坏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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