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级园林镇(乡)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实施城乡统筹的要求,推动城镇人居环境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关精神,以及泸州市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发展和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市级园林镇(乡)实行申报制。
二、申报时间
市级园林镇(乡)采取适时申报、适时评选的工作方式进行。
三、申报程序
申报镇(乡)对照《泸州市园林镇(乡)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达到标准的,向县(区)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各县(区)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统一将申报镇(乡)初审合格的材料按要求报市园林局。
四、申报材料
(一)按照建设部《镇规划标准》的要求编制完成镇(乡)总体规划,其中包含符合内容深度要求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风貌专项规划;属于历史文化名镇的,应当包含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鼓励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等规范的要求,根据镇(乡)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绿地系统规划、风貌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二)县(区)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推荐市级园林镇(乡)的报告。
(三)创建园林镇(乡)的相关工作汇报(文字)、音像材料(附电子文挡):
1. 创建市级园林镇(乡)的情况汇报,附城镇建设现状图(含绿地系统现状)以及影像资料;
2. 镇(乡)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 关于镇(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说明;
4. 园林绿化建设情况的说明,包括各类绿地的现状指标,公园、游园和其他绿地建设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
5. 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制度建设、经费投入、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群众性绿化活动的开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