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建设用地指标趋紧的压力,努力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以及征而未供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土地使用者自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际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城市市(郊)区征地转户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未依法使用的剩余土地;
(五)政府已经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