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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9〕72号)


南宁江南公路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提高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局管辖的老口和中楞两个渡口是流经我市右江和左江河段上的重要渡口,鉴于老口、中楞渡口现行的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偏低,近年来由于公路渡口过渡燃料费、养护费用及人工工资等费用大幅上涨,导致公路渡口过渡费用成本上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和桂价费〔2009〕369号规定,为补偿渡运成本,确保渡运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老口和中楞两个渡口的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现就你局管辖的老口和中楞两个渡口的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老口和中楞两个渡口的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执行

  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辆、救护车辆、救助指挥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公路渡口过渡费。

  三、公路渡口过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

  四、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调整后老口和中楞两个渡口的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你局要加强对公路渡口过渡费的收费管理,向过往车辆车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老口、中楞公路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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