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9〕80号)
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你单位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原来的“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更名为“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单位性质、职能维持不变。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单位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收取人才交流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人事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三、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人才交流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五、本文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南价〔2002〕52号、南价复〔2003〕32号、南价费〔2008〕8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表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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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求职登记推荐
| 元/人
| 10
| 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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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人才推荐录聘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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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录聘的不能收费,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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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级人才
|
| 与用人单位协商
|
|
2
| 中级人才
| 元/人
| 500
|
|
3
| 初级人才
| 元/人
| 300
|
|
三
| 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 元/人·月
| 5
|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代管党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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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个人委托人事关系代理服务费
| 元/人·月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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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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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 受理费
|
|
|
|
1
| 个人申请
| 元/人
| 5
|
|
2
| 单位申请
| 元/人
| 10
|
|
㈡
| 协调争议成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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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个人申请
| 元/人
| 40
|
|
2
| 单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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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 初级人才
| 元/人
| 70
|
|
⑵
| 中级人才
| 元/人
| 120
|
|
⑶
| 高级人才
| 元/人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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