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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09〕80号)


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你单位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原来的“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更名为“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单位性质、职能维持不变。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单位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收取人才交流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人事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三、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人才交流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五、本文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南价〔2002〕52号、南价复〔2003〕32号、南价费〔2008〕8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表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求职登记推荐

元/人

10

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

人才推荐录聘服务费

未录聘的不能收费,下岗人员凭下岗证减半收费。

1

高级人才

与用人单位协商

2

中级人才

元/人

500

3

初级人才

元/人

300

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元/人·月

5

办理人事档案托管、代管党团关系。

个人委托人事关系代理服务费

元/人·月

20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

受理费

1

个人申请

元/人

5

2

单位申请

元/人

10

协调争议成功

1

个人申请

元/人

40

2

单位申请

初级人才

元/人

70

中级人才

元/人

120

高级人才

元/人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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