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教人〔2009〕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省教育厅、人事厅印发《关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8〕125号)后,各地认真组织开展了转定工作。鉴于历史原因和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师队伍的现状,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闽教人〔2008〕125号第三条规定“申请转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且近3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调整为“截至2008年12月底,已在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任教,并具有普通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可直接转定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相应等级的职务资格。”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师职称转定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并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有关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不再评审普通中学教师职务系列。2009年1月1日后调入,转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的人员,必须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