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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5.全面实施“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各地要加强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省级通过工作交流、检查和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工作部署和业务指导,推动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细化评估方案,全面开展督导评估,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教育职责,加快区域内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6.整合督导评估项目,减轻基层负担。在保证督导评估实效性的基础上,将“双高普九”与“对县督导”进行有效整合,近两年接受过省级“对县督导”的县(市、区)不再另行安排“双高普九”验收前指导,具体指导工作委托各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实施;其他县(市、区)的“双高普九”验收前指导与 “对县督导”、“督导考核”省级抽查结合进行。“对县督导”与“督导考核”按规定实行“一并进行,信息共用”的评估模式。

  三、继续开展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与教育工作专项督导

  7.加强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化建设。对各地督导机构开展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各设区市抽查1-2 个县、市、区),进一步规范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8.继续开展“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的评估认定工作。对2005-2006年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确认为 “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的中小学进行抽查,重新认定。根据设区市申报,适时组织进行省级“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学校”的评估认定。

  9.认真开展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按照2009年全省教育工作重点和厅领导安排,配合有关处室组织开展扫盲等工作的专项督导。

  四、继续开展教育督导新项目载体研究

  10.顺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围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奋斗目标,在2008年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建立新的教育督政项目载体,为市、县政府发展教育提供一个新的奋斗目标,明确新时期的教育工作的重点和任务,为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建立一个更高层面的督政机制,引导和促进地方政府更加重视教育工作,加快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努力构建现代教育体系。

  五、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组织部署与研究学习

  11.学习宣传和实施《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一经颁布,即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贯彻工作,研究适应我省情况的政府教育督导法规体系,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工作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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