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市、县、区政府要与所属的部门、行业、系统及大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落实部门、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责任,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奖优罚劣。二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行政许可、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公安、消防、安监、广电、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城建等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解决。三是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在行业、系统内部,要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职能部门,逐级建立和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逐级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是要确定行业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消除火灾隐患,重大隐患按期整改率达到100%。五是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装备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六是要严格依法审核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3.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动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包括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其他建制镇、集镇、乡村消防规划应与建制镇、集镇、乡村建设规划同步完成;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及时组织修订。二是各级政府要把消防部队业务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财政部、公安部300号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制定的《武警陕西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全额落实国家和省专项建设配套经费。三是未建立公安现役消防站的41个县(区)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消防站建设,并逐步使消防车辆、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数量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两年内,西安市抓紧建设消防模拟训练基地,完成阎良区等6个消防站建设;宝鸡市完成特勤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建设,新增9个消防站;咸阳市完成特勤消防站和4个县的消防站建设;铜川市完成特勤消防站和宜君县消防站建设;渭南市完成潼关、白水县消防站建设,增加消防及专勤车辆8台;延安市完成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和子长等10个县的消防站建设;榆林市完成化工应急救援基地和佳县等6个县的消防站建设;汉中市完成水上、隧道应急救援基地和镇巴等3个县的消防站建设;安康市完成特勤消防站和岚皋等6个县的消防站建设;商洛市完成特勤消防站和商南等5个县的消防站建设;杨凌示范区更新消防车2台。四是提请各级政府应制订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快速反应系统,2010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完成应急救援队组建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五是各级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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