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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市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后,对各设区市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各设区市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省直单位将本单位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直接报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项目县(市、区)必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并报所属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将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林业厅备案。省直单位将作业设计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九条 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项目县确须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及内容的,必须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管理及拨付

  第十条 项目县(市、区)补贴资金由财政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省直单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项目县完成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设区市报省林业厅备案后,省财政拨付直接费用补贴的40%;第二次在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完成省级核查验收工作后,依据验收结果再拨付直接费用补贴的60%和省、市、县三级间接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实行两次公示制。在开展抚育作业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以及安排任务的乡镇、行政村要对国家的抚育补贴政策、本单位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情况公示一周,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的监督,在资金兑现前,将获得补助资金的抚育人员的名单及金额进行公示一周。
  第十三条 项目县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补贴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及验收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必要的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关键岗位要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单位或林地所有者签订抚育施工作业合同,明确抚育面积、作业内容、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抚育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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