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系。
附件: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厅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项目县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进行的补助。为完成森林抚育任务,项目县的自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对象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用于对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开展抚育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分为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开展抚育过程中发生的间伐、修枝、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进行补贴。
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抚育工作中发生的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进行补贴,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小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其中:每亩直接费用补贴80元,间接费用补贴20元。
第五条 直接费用补贴必须按合同书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分配比例为省、市、县2:1:7。
第三章 申报及批复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年度资金控制抚育任务规模,下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联合向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设区市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