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5.对分析比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纳税人正确的《登记表》信息,变更“金税三期”中该纳税人的财产登记信息,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需采用GPS等设备进行拉网式测量,对以前年度已经使用GPS等设备测量过的企业,如征纳双方无纳税争议的普查时可不再测量。
8.对重点企业,大中型企业占地庞大,分厂、部门繁多,而且存在应税土地面积和免税土地面积划分问题,应税土地面积难准确划定的,对这类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可雇佣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测量,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四)验收阶段(2011年7月)
主管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税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8月)
市地税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方税务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并向市政府和省地税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六)抽查阶段(2011年9-10月)
省地税局对各市抽取1个以上主管地方税务局的1-3个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四、处罚措施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己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主管地方税务局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确保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