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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市地税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和总结等工作。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是税源普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为6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市地税局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地税部门网站、金税直播台、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宣传和有关政策辅导,确保每个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纳税人都能知晓税源普查的有关情况。印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税法宣传。
  (二)自查阶段(2010年7-8月)
  所有用于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其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依法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并于2010年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6月)
  1.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从国土资源局取得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信息;协调房产局取得辖区内所有房产登记信息,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实际情况,按责任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每个税源普查区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对本辖区内所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采用GPS设备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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