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
(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开封城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开封城墙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开封城墙,是指开封市现存的明清城墙,包括墙体、城门、附属建筑及其地下遗址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封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开封城墙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城墙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开封城墙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城墙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开封城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封城墙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封城墙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开封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封城墙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开封城墙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开封城墙保护。开封城墙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开封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开封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封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封城墙的日常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