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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等各项收支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每年要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3.省人民政府驻京办的指导协调作用。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加强对我省11个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的工作指导,协助派出地人民政府抓好驻京办事机构的廉政建设。加强与国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我省各级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重要情况。

  4.强化自身建设。保留下来的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整顿。2010年6月7日前,各市和有撤销任务的单位必须把各自的撤销方案报省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要在一周内予以批复。6月30日前各市、各单位要全面完成撤销任务,撤销情况书面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在此期间,省领导组办公室将抽调专人到撤销单位进行督察和指导工作。

  第二阶段:规范和加强管理。2010年7月15日前,各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驻京办事机构的规范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书面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25日前,省领导组办公室将派出两个督查组,对应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及善后情况和保留下来的驻京办事机构规范和加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好的要予以表扬,工作完成差的要通报批评,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7月30日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将全省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和规范情况书面报国务院,同时抄送监察部和国管局。

  五、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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