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直部门和单位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撤销工作由原设立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工作任务
根据国办发〔2010〕8号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11个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予以保留。保留下来的驻京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加强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一)对于明确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规范处置资产。在撤销过程中,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分流人员。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
3.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撤销方案。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除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于明确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在规范和加强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明确职能定位。国办发〔2010〕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拟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即: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进公务接待;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各派出地人民政府和各驻京办事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规范、完善和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