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府函〔2010〕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的环境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单位和具体范围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
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报批。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按照编制综合性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编制的规划,由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省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须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由编制规划的省有关部门或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自行印发、不需报请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本级环保部门意见或送本级环保部门审查。
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发〔2004〕98号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会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明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