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区廉租房管理有关事宜移交给北林区政府的通知
(绥政发〔2010〕7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兴建廉租房是我市着眼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的加快,市区廉租房配建工作得到有序推进。目前,部分配建的廉租房已相继交工。鉴于市区廉租房发放人群和特困户都在北林区的实际,为便于对廉租房进行有效管理,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市政府决定将市区廉租房管理的有关事宜从即日起移交给北林区政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廉租房管理的具体事宜划给北林区政府,已经交工的廉租房即日起交付给北林区政府。新配建的廉租房随棚户区改造整体工程一并验收,其中廉租房部分北林区政府作为甲方代表共同参与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廉租房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移交给北林区政府。廉租房产权归北林区政府所有。
二、2009年交工的廉租房由北林区政府在2010年1月15日前分配完毕。北林区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廉租房分配细则,并提供每年低保户中新廉租实物配租家庭数,按照应享受廉租房政策群众困难程度进行排号,并向社会公示,交工一套分配一套。廉租房分配的具体标准、批次、时间等由北林区政府确定。
三、按上级政策我市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政策和实有户数及时拨付给北林区,具体拨付手续由市财政局和北林区政府共同研究确定。
四、上级按政策拨给我市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包括省)预算内投资,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要相互配合,确保核实拨付到位,真正用于廉租房建设。
五、享受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居民和廉租房热费收缴,按现行热费价格每平方米优惠10元的政策执行(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优惠部分由市财政和供热企业各补贴50%,具体热费审批程序和标准按《绥化市建设局绥化市财政局绥化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区集中供暖楼低保户热费补贴审批程序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绥建发〔2008〕127号)精神执行。
六、市区廉租房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由北林区政府负责提供基础数据,报市建设局制定出意见后,经市政府审定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