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废水。每减少1吨化学需氧量(COD)补助7000元,每减少排放1吨氨氮化学物补助8000元。
在本市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用地认定,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一倍。
重点调整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标准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按照本区域实施结构调整时分流安置的职工(指原已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计算,标准为不超过实施结构调整前一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其中,三分之一由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负担,其余三分之二由区县、控股集团公司给予专项补助。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企业概况,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式、进度,项目总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申请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数额,配套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开户银行账号等。
(二)企业结构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目标任务、调整完成的时间节点、职工分流预案和稳定工作等的主要措施。
(三)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信息表(见附表1)。
(四)企业或者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
第八条 (审核)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控股集团公司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对申请材料组织专题审核。申请材料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具体意见,申请单位据此进行修改后按原程序上报。
第九条 (编制资金计划)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根据经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实施结构调整的方案,结合签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责任书》,提出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分批推进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条 (拨付资金)
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分批推进计划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根据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专项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为: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实施结构调整的方案启动后,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70%;余款部分待结构调整完成后,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控股集团公司填报《产业结构调整第二笔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再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