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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年六月五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管理职责)

  在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提出具体补助意见,汇总形成年度分批推进计划,报市联席会议批准后转送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的平衡和计划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市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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