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一)逐步完善企业培训模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培训或与院校联合开展校企合作培训,不断完善企业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订单式”、“校企合作式”形式,委托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开展培训。
(十二)强化企业培训责任。 企业要把在岗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能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三)鼓励企业增加培训资金投入。 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在岗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支持在岗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十四)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 省国资委、工信委、商务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在培训教材和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优势,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和技能人才的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十五)严格技能考核鉴定和发证制度。 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程序,加强对培训过程、技能考核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就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鉴定合格的农民工,按规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50%给予鉴定补贴,但最低不少于200元/人。各地要不断完善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