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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七)加大培训资金安排和投入。 以省级统筹、县级整合为重点,整合培训资源。各地要将农民工培训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并按照统筹规划、整合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及地方配套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在县级层面统筹并整合使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目标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使用、效益不高的状况。省财政厅、人保厅、农业厅、扶贫移民办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八)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根据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等,在300-1600元人均补贴范围内,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农民工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贴300-10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人均补贴600-1600元,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贫困地区和贫困劳动力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按每人每学年学杂费1000元进行补贴。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具体补贴标准由培训项目组织实施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培训成本,以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同一培训时间、同一培训等级相同补贴标准的原则进行确定。培训成本核算的财务制度由省直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尽早明确。

  (九)落实企业培训资金。 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自主培训或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培训补贴资金直补到企业的操作办法,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综合竞争力。

  (十)加强培训资金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认真做好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在培训项目事前监督管理中,要重点加强对培训机构选择程序、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科学性、合理性的监督审核。在培训项目事中监督检查中,一是要以培训券发放为抓手,有关负责部门在指导受训人员填写培训券的同时,逐一核实培训人员的身份;二是要按照教学计划,着重加强组织开展培训过程中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培训人数、质量及效果;三是要严格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在培训项目事后监督管理中,要紧紧围绕培训补贴资金,狠抓就业率的绩效考核工作。对培训达不到质量要求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坚决不能给予培训补贴或取消培训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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