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2009年度南京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科[2009]160号)
各区县科技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9年度南京市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根据《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本年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2、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4、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5、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2008年6月30日之前)较大规模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2、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以及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3、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过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未获奖的成果,如无重大创新和显著推广成效,不得再次申报。
4、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保密科技成果,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由《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附件材料组成。
2、《申报书》由南京市科技进步奖申报软件打印生成,纸型为A4,一式七份,数据盘一份。
3、附件材料一套,按A4纸装订,主要包括:(1)研制或技术报告;(2)反映该成果创新性的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一年以内的查新报告、产品标准、有关行业许可或资质证书等。(3)成果取得实际运用的确切证明材料,如应用证明、生产证明、效益证明、技术转让协议、用户使用报告等,原则上应证明该项目是正式应用一年以上(即关键技术应该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开始应用)。效益证明必须有科学详实的计算过程,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