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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阳江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辖区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但涉及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第四条 成立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长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执法行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拟定土地执法行动方案,决定土地执法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土地执法行动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阳江市土地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地执法行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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