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并组织渔港规划的建设;承办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业务管理系统等项目的有关工作。
(三)海域与海岛管理科(海洋综合开发协调科)。
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查海域使用项目,承担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审查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工作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协调相关海洋事务,指导海洋开发活动;参与海洋基础地理信息和综合调查;拟订修编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承担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上报国家、省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配合市政府调查处理用海项目渔业补助有关事项;承担市海洋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四)资源环境管理科(海洋预报减灾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承担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防治工作;承办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国家索赔工作;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工作;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指导监测、评估海洋灾情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防灾减灾系统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应急预案;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渔业与远洋捕捞科(科技开发科)。
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承担水产养殖、捕捞渔业管理工作;承担渔场渔汛信息发布和渔具渔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和渔业健康养殖;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参与涉外渔业事件处理;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渔区合作经济组织、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转化和成果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水产种苗引进;负责海洋与渔业项目贮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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