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辩护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七十四条 法庭审理结束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整理辩护意见,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七十五条 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应当对一审判决所采纳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体系是否完整进行评估。
第七十六条 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二审卷宗材料及随案移送的证据,对以下证据,应当重点查阅、审核:
(一)公诉人一审未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程序中当庭提供的新证据;
(三)一审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
第七十七条 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应当将一审移送的物证、书证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第七十八条 在二审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当做以下准备工作:
(一)及时提交本方出庭作证人员的名单;
(二)及时到法院查阅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
(三)对一审采纳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申请二审法院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四)被告人有新的立功行为或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新情节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申请二审法院予以调查核实。
第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二审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一)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二)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第八十条 一审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八十一条 在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合议庭口头听取辩护意见的,律师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应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八十二条 在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可以约见被告人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可以通过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原审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十三条 在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应当特别注重量刑辩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辩护材料中,应当积极提供本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三节所列之相关证据。
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第八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向法院、检察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