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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辩护律师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法按时出庭的,应当及时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有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院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

  第六十四条 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时,应当向其告知庭审程序、庭审注意事项以及最终的辩护思路,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对于辩护律师依法提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辩护律师可以再次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当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并说明理由。

  上述请求未被采纳时,辩护律师应当当庭说明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并提请书记员予以记录。

  第六十六条 开庭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达成无罪辩护意见,开庭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庭休庭。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与被告人协商,以达成一致的辩护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并向法庭申请退出本案的辩护工作。

  辩护律师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可以继续进行无罪辩护,但被告人主动解除委托关系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开庭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达成量刑辩护意见,开庭后被告人不认罪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庭休庭。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协商,以达成一致的辩护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并向法庭申请退出本案的辩护工作。

  第六十八条 在庭审中,同一被告人的两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无法协商一致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庭休庭。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与被告人协商,由被告人选择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选择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被告人的选择。

  辩护律师不同意被告人选择的辩护意见的,可以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

  第六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立功情节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并予以核实。

  第七十条 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发现控方提出的证据,未经辩护律师查阅的,可以申请法庭休庭以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十一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以及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总结其要点,及时对辩护思路和辩护提纲进行调整。

  第七十二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围绕审判长确定的焦点问题展开辩论。辩护律师认为遗漏焦点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审判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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