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第五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房租的;
  (七)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农业户口职工或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购房税务发票开具时间或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