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4月14日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6月23日
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10年4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非营利的公益性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和其他便利条件。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帮助本辖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机构在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可依法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联络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成立行业青年志愿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