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危险废物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s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率小于5%(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4)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必须有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焚烧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及其他有关规定。
(5)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4.工业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
按照全国废物处置规划,河北省将建设统一的全省综合性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为此,石家庄市将不再建设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等危险废物的最终安全处置,将送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填埋。
5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规划
5.1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布局原则
--集中处置,合理布局原则
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确保无害化处置和有利于全过程监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服务范围。
同时,充分考虑危险废物增长趋势,立足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实施可能性,适度超前,科学合理确定处置规模,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和余地。
根据《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全省危险废物处置现状和发展情况,综合考虑我市发展战略、区域产业结构等因素,确定石家庄市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方案。
--统筹规划,协调一致原则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例如,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军事区等环境敏感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布局应选择地质稳定区域。
--交通方便,安全运输原则
在需要运输的危险废物数量较大情况下,运输距离(简称运距)是布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布局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同时从运输经济性考虑应布局在服务范围的中心,使运距最短。一般情况下,运距(单程)以不超过100km为宜。当服务范围中心存在与上文所提及的区域不相协调时,应按照同心圆放射线寻找符合条件的选址。
--技术可靠,安全处置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技术标准和规范,慎重选择处置技术,大力推广成熟可靠、实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路线,严禁新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设施,加快淘汰各类简易焚烧或填埋设施。优先考虑使用水泥窑、炼钢高炉等现有工业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5.2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规划工程
根据石家庄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以及其他要求,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时序应遵循“分期建设,逐步推进”的原则。依据上述原则,制定石家庄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规划到2015年,规划建设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如下:
1.医药废物
需要无害化处置的医药废物主要是抗生素菌丝渣。
医药废物处理处置综合利用规划:
华北制药集团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须异地扩建医药废物焚烧装置;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土霉素、链霉素等,每年产生菌丝渣1000余吨,拟在栾城县医药工业区配套建设菌丝渣焚烧装置,以处置本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医药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