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对工业危险废物的暂时贮存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必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严禁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堆放或贮存,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3)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国家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预防泄露、防渗透及其他要求。
(4)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及应急措施、以及关闭等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4.3工业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
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使用专用运输车量并且运输车辆需要特殊标志。危险废物装运的容器、车辆的标识应当醒目,并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标识的标准或规定。
(1)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危险废物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4.4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石家庄市工业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规划期间石家庄市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技术应以综合利用和焚烧为主,要针对不同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采用不同的处理处置技术;同时要提高处理处置技术的先进性、安全性。按照优先次序,依次是综合利用、焚烧。
1.工业危险废物的预处理
危险废物的预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其中最重要的处理技术是氧化还原处理技术、中和处理技术、油水分离技术、固化/稳定化技术。
2.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技术分为两个层次: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系统外废物交换、物质转化与再加工。优先采用系统内回收利用。根据规划,石家庄市将逐步对产生的废有机溶剂等进行综合利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3)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回收利用技术。
3.工业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
对于石家庄市产生的可焚烧的危险废物种类有废溶剂、废油类、医药废物、含酚废物、含卤素有机物等。规划期间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要求如下:
(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成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或者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
(2)医药废物中的抗生素菌渣,近期拟按照国家环保部将认可的方式,利用河北灵达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置,同时积极探索其它符合国家要求的处理处置方式;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充分利用现有焚烧处置设施,能力不足且不具备扩大处置规模的,可利用我市水泥生产企业较多的优势,考虑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水泥回转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