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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0]120号)


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各外资银行,上海各信托、租赁、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各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银发[201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银发[2010]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落实《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外发[2001]20号)和《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外发[2001]18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仍按照现有程序接收金融监管部门转发外交部根据安理会第1267号和第1373号决议通知执行的个人、实体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收到总行转发的外交部通知10个工作日后,及时将外交部已通知执行的有关情况告知辖内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自收到或应当收到名单之日起,应当立即将名单所列个人、实体信息要素输入相关业务系统,完善客户(包括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者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下同)身份识别制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名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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