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金融企业应于年终了9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已办理产权登记投资实体的年度检查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接受外部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检查的审计报告、检查结论及自身的整改情况等资料须向专员办报送。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监管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应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的日常监管。日常监管方式主要有:
(一)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会计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基础监管资料信息库,实施动态分析、监控,并采用调查、问讯、约谈等方式对时实监控中发现的有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核实。
(二)对以前年度检(核)查情况实施回访、巡检、复查。
(三)对执行财会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年度专项检查,也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适时自行组织检查。检查方式主要有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自行检查与联合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等。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与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派驻海南的机构等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实施金融联合监管;也可与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实现对金融企业多方位、跨区域联合监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专员办实施财政金融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金融企业应根据专员办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内部各部门的关系,如实提供专员办监督检查所需的各种资料,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拒绝或阻挠专员办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金融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较为轻微不构成处罚的,由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