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监管工作。
第三章 财务监管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的授权,专员办对海南省境内金融企业财务实施监管,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秩序。
第十四条 对金融企业财务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制度,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监督、指导金融企业执行国家会计政策,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五条 参与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财务管理的政策。
第十六条 督促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和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政策性银行的财务制度、财务指标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的执行情况,对申报的财产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监督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监督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范围计提及使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第十九条 监督金融企业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内容包括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规范、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第二十条 对各地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补贴险种的投保规模(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和经营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审核、监督,确保中央贴息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国政府贷款中的中央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内容包括:项目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转贷和采购环节的合规性、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贷款项目的实施进度、竣工验收以及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等;负责海南省中央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