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实施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
(二)协助办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各地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中央财政保险保费补贴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检查监督外国政府贷款中的中央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六)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专员办实施金融企业监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分析评价、服务财政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章 资产监管
第五条 按照财政部的授权,专员办对海南省境内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六条 监督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维护金融资产完整;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及内控制度,控制金融风险。
第七条 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资产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资产优化的政策性建议。
第八条 监督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手续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妥善,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第九条 监督金融企业呆帐核销情况。内容包括金融企业呆帐核销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责任是否认定及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专员办根据金融企业的呆帐核销情况,每年选取部分金融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该机构每年核销呆帐金额的20%。
第十条 监督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回收资金情况、资产处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资产,是否实现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等。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委托,协助办理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统计、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金融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企业的,应向专员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