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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资产财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财驻琼监[2009]37号)


海南省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加强财政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海南实际,我办制定了《海南省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和保障金融企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2008]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境内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经济实体)。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 财政部驻海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照财政部授权,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海南省境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实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专员办实施财政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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