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报检用章及厂检单手签人员进行备案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为加强出入境报检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我局现对报检用章和实施卫生注册登记、质量许可管理的企业厂检单手签人员实行备案管理,请各进出口企业将附件中表格填写一式三份,于7月9日前交回我局。自2010年7月12日起,除经备案的代理报检单位、一类出口企业可以使用专用印章外,其余企业一律在报检单据上加盖单位公章,实施卫生注册登记、质量许可管理的企业厂检单据一律由备案人员手签。我局在受理报检时将严格核对印章印模及手签笔迹,发现与备案不符的将不予受理,并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报检用章、厂检单手签人员备案表
企业名称
|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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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用章印模(适用于报检单)
| | 厂检单用章(适用厂检单、符合性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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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检单手签人员笔迹(实施卫生注册登记、质量许可管理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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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声
明
| 我单位保证上述印章印模、厂检单手签人员笔迹真实有效,并承诺加强印章、有关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证书及人员管理,严格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报检,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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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代理报检单位可以使用经备案的报检专用章,一类企业可以使用经备案的报检专用章、质检(检验)专用章,也可以使用公章,其他企业一律使用公章。
2、实施卫生注册登记、质量许可管理的生产企业厂检单手签人员必须经备案,如有更换必须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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