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宁科[2009]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南京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2010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经研究确定了《2010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同时开展项目的征集工作。
2010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继续采用网上申报,申报时间为2009年10月9日,各专项具体截止时间详见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
1、2010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南京市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及代码(2010年度)
3、2010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申报框架一览表
4、网上申报程序说明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10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010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以建设全国重要科教中心为中心,以发挥科技综合资源优势、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重点,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进一步突出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重点技术内容,充分体现政府科技计划的年度导向。
一、总体要求
(一)本批市科技发展计划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惠民”、“科技交流与合作”五大专项进行项目征集(详见附件3专项申报框架一览表)。所有专项计划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所规定的重点技术内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指南规定以外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2010年科技计划分为指令性、指导性和企业技术开发类计划项目三类。
指令性计划项目是指立项后给予部分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指令性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支持10-5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性资金支持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
指导性计划项目是指符合年度计划指南的要求,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组织实施的项目。
企业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是指企业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即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而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服务的项目。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若不在本次指南重点领域范围内的,不在本次申报,可另到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大厅提交申请(常年受理),表格在市科技局网站的“相关下载2009年”栏目中下载。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应用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一般情况下,单位自筹资金规模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0%。
(五)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对申报指令性计划项目的经费支出内容应符合《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医药项目不超过三年)。
(八)申报项目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对拥有相应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和有利于形成新的技术标准的项目;
2、产学研合作项目(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合作协议);
3、由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员主持的项目;
4、拥有《南京海外留学人员居住证》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主持的项目;
5、国家、省市建立的各类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内企业和应用单位申报的项目。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2、项目申报单位有未按期完成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3、项目申报单位有应验收而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或有未通过验收且自验收之日起未满两年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
4、项目申报单位在往年承担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的;
5、申报实施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十)所申报项目须通过其主管部门的审核、签章(在宁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申报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统一遴选后直报)。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指南要求,突出重点,严格审核,把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关。
(十一)各申报单位限报2项。对人口卫生与健康类项目,在宁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限报6项,其余单位限报5项。
(十二)除必须符合以上总体要求以外,申报项目还应符合各专项计划明确的领域代码和其他相关要求(领域代码见附件2)。
二、各专项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专项
1、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
(1)申报“电子信息和先进制造”项目,须符合领域代码1110、1120、1130、1140、1150、1210、1230的要求;
(2)申报“生物医药”(须符合领域代码1310、1320、1340、1350)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于研发类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供新药研究资料,且至少要完成1项主要药效学研究以证明项目具备一定研发前景;对于产业化项目,申报时至少要进入到二期临床研究,并提供GMP证书;诊断及诊断试剂类产品申报时应获得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②申报项目应有切实可行的目标。对于创新性较高的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化药2类以上、中药5类以上、生物药5类以上新药,要求基本完成临床前主要药效学研究工作,在项目验收时应至少取得临床研究受理通知书;产业化项目验收时应取得新药证书和注册批件,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非新药类项目验收时应能达到中试水平并提供三批中试试验结果。
③申报生物医药技术服务业(代码1350)企业的高技术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上;项目验收时,企业须提供执行期内取得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并提供相关用户报告和项目执行期内实现的经济指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