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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举办福建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节的通知

  本届艺术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基层开展活动阶段。本阶段活动主要内容。
  (1)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要发动全体学生参与,达到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的要求。
  (2)在学校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组织艺术节活动。
  (3)5月下旬至6月上旬,各设区市组织集中展演,省里将派出专家评委赴各地现场评比(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第二阶段(2009年7月至10月),全省组织艺术节活动阶段。本阶段活动主要内容:
  (1)在基层开展活动的基础上,举办全省展演活动。组织评选全省优秀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和艺术教育论文。各设区市按要求将评选出来的艺术表演节目(录像)、艺术作品以及艺术教育论文及艺术节实施方案、总结,报送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举办全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节优秀作品展;举办全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艺术表演类艺目现场展演、艺术节颁奖晚会。
  六、报送节目和作品的要求
  1、艺术表演类同一个节目的参加者必须是同一学校或同一校外教育机构的学生。
  2、福州市、泉州市报送艺术表演节目20个、绘画作品30幅、书法(或篆刻)作品20幅、摄影作品20幅。其他设区市报送艺术表演节目15个、绘画作品20幅、书法(或篆刻)作品15幅、摄影作品15幅。
  3、各地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中学组和小学组各占50%。小学组中,小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80%,小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20%;中学组中,中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80%,中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20%。
  4、各地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中,中学甲组和小学甲组必须各有一个合唱节目,独唱、独奏、独舞节目不超过上报节目数的10%。
  5、艺术表演节目用光盘报送,一式两份。光盘需制作成DVD格式,声音和图像需同期录制。声乐、器乐、舞蹈和校园剧(课本剧)需分光盘制作,不要将不同类别的节目录制在同一个光盘上。报送的光盘上需粘标签注明所在地(市)、县(市)及学校名称,所在组别,节目名称和形式,指导教师姓名;光盘内不要出现所在地区、学校名称。
  6、艺术作品按规定尺寸报送,无需装裱。在作品背面或另附标签上注明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学校名称、作者姓名、所在年级以及指导教师姓名。
  7、报送的艺术作品不退还作者。凡获奖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组委会有权使用和发表(包括制作光盘、编印画册以及用于展览、宣传等相关活动),不支付演出者和作者报酬,演出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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