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完善省、市、县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大力推进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落实到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省政府法制办)
七、完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和创新案件审理机制,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编委办)
2.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化解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省信访局、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及省政府有关部门)
3.加强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
4.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建立信访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省信访局)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事先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征求政协意见制度,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2.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全省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败诉率维持在12%以下。(省政府法制办)
3.落实《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健全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规范赔偿和补偿费用的核拨程序,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
5.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